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3民初790号
原告:汤阴县顾全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伏道镇侯庄村。
法定代表人:闫继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阳,男,该公司职工,住河北省唐山市路**。
被告: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遂平县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张新明,职务不详。
原告汤阴县顾全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汤阴县顾全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汤阴县顾全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石秀芬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