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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民终592号

湖南盛唐黑金黑茶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任璐、王大为、任秀江、胡峰、赵丹、聂再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盛唐黑金黑茶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任璐;王大为;任秀江;赵丹;聂再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民终5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盛唐黑金黑茶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泥埠桥村。 法定法表人:任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

负责人:何运松,该行行长。

原审

被告:任璐,女,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审

被告:王大为,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审

被告:任秀江,男,195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审被告;胡峰,女,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审

被告:赵丹,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原审

被告:聂再生,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上诉人湖南盛唐黑金黑茶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行、原审被告任璐、王大为、任秀江、胡峰、赵丹、聂再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8)湘0923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代本院向湖南盛唐黑金黑茶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期满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盛唐黑金黑茶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鹏飞

审判员  张文清

审判员  毛杰中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