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淑芳与西安佳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9)陕0112执212号 孙淑芳、西安佳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孙淑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2民初61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西安佳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西安佳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配合办理西安市XX区XX环XX段XX号XX广场XX幢XX单元XX层XX号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执行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佳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其未履行,后本院依法前往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送达办理权属证书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现该裁定书亦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申请人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00元并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西安佳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