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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6执保79号

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成胜、李在强、芦长江、姜成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成胜、李在强、芦长江、姜成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6执保79号 本院在执行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成胜、李在强、芦长江、姜成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11日生效的(2019)鲁1426民初124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姜成胜、牟秀英、李在强、芦长江、姜成军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姜成胜名下账户存款2392.69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 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白华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