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6执保79号 本院在执行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成胜、李在强、芦长江、姜成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11日生效的(2019)鲁1426民初124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姜成胜、牟秀英、李在强、芦长江、姜成军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姜成胜名下账户存款2392.69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 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白华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