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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1执593号

牛秀华、高瑞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牛秀华;高瑞阳;荣翌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1执593号申请执行人牛秀华,女,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申请执行人高瑞阳,女,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申请执行人荣翌皓,男,2011年9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牛秀华、高瑞阳、荣翌皓与朱耀华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朱耀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1721执593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立学、

审判员张红宇

审判员张富山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泉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