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1173号 申请执行人何振纠,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黄善忠,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被执行人方敏,女,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何振纠申请执行黄善忠、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103民初14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善忠、方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振纠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黄善忠、方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75416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骆巧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