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11民初717号
原告:青岛睿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延安三路**慧园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刘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胡军英,女,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青岛睿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军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联系方式,经本院多次通知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晶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