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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02执598号

郝某某、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郝某某;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602执598号 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住所地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花某某,女,1971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岳阳楼区。 郝某某申请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楼民二初字第93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郝某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楼民二初字第938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健

审判员 周石保

审判员 吴 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