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602执598号 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住所地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花某某,女,1971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岳阳楼区。 郝某某申请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楼民二初字第93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郝某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楼民二初字第938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健
审判员 周石保
审判员 吴 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