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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323执203号

杨德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杨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323执203号 移送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杨德军,男,1966年6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本院在执行杨德军罚金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申请指定本案由梨树县人民法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吉0323执203号执行案件按销案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春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