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323执203号 移送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杨德军,男,1966年6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本院在执行杨德军罚金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申请指定本案由梨树县人民法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吉0323执203号执行案件按销案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春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