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83民初431号
原告:宋军臣,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被告:张静,女,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被告:杨浩,男,199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原告宋军臣与被告张静、被告杨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宋军臣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军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军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宋军臣负担。
审判员 刘亮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薛思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