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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83民初431号

宋军臣与张静、杨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军臣;张静;杨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83民初431号

原告:宋军臣,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被告:张静,女,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被告:杨浩,男,199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原告宋军臣与被告张静、被告杨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宋军臣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军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军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宋军臣负担。

审判员  刘亮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薛思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