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甘05**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苟某,甘肃省甘谷县人。
被执行人:王某,甘肃省甘谷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苟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苟某申请撤销该案本次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0523执1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天祥
审判员 张虎成
审判员 李小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武田田
书记员 刘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