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4581号
原告:朱西沂,1952年6月20日出生,男,汉族,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办事处小埠东居委412号。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雀山路26号齐鲁大厦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834685492。
负责人:杜厚民,经理,本院在审理朱西沂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朱西沂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西沂负担。
审判员 邹海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