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7刑更422号罪犯于开东,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巨宝山镇派出所管内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宁江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绿刑初字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开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与他人共同退赔16418元,2016年3月30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381民初273号刑事判决,以于开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60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14日止,2015年9月8日入监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吉林省宁江监狱以罪犯于开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减刑9个月,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减刑间隔期内获表扬5次,本考核期内缴纳5000元,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于开东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开东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长波
审判员 任凤丽
审判员 刘慧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