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602执2325号
申请执行人:刘翠芹,女,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执行人:石朝兰,女,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
被执行人:张艳波,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申请执行人刘翠芹与被执行人石朝兰、张艳波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全部履行能力,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602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光耀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秀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