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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602执2325号

刘翠芹、石朝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刘翠芹;石朝兰;张艳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602执2325号

申请执行人:刘翠芹,女,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执行人:石朝兰,女,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

被执行人:张艳波,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申请执行人刘翠芹与被执行人石朝兰、张艳波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全部履行能力,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602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光耀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秀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