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03民初703号
原告:杜兆军,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景刚,平原前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同庆,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原告杜兆军与被告李同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现原告杜兆军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杜兆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兆军负担。
审判员 陈立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