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县华远新型陶粒外加剂有限公司与陕西晟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425执恢31号 申请执行人彬县华远新型陶粒外加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晟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礼民初字第01127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晟泰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彬县华远新型陶粒外加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清偿其欠款77888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法174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处置,申请执行人从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款中领取了执行款77888元及案件受理费1745元(合计79633元)后放弃了其它款项的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425执恢3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3月25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