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7刑更284号罪犯李甲海,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市蔡家沟派出所管内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宁江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4)绿刑初字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甲海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7月1日交付执行。2016年7月5日经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8刑939号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10月25日经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8刑1275号裁定减刑九个月。现刑期至2019年12月24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宁江监狱以罪犯李甲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减刑八个月,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本考核期内获表扬3次,已执行财产性判项2000元。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李甲海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甲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长波
审判员 任凤丽
审判员 刘慧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