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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04财保8号

杨秀彬、贺业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杨秀彬;贺业奎;杨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04财保8号

申请人:杨秀彬,男,1976年12月9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

申请人:贺业奎,男,1976年5月19日生,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

申请人:杨芹,女,1976年1月1日生,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人杨秀彬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贺业奎名下位于昆山市淀山湖镇石墩花园4号楼208室房屋及昆山市千灯镇新城汉城国际1栋406室房屋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杨秀彬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1万元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秀彬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提供保险保单予以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昆山市淀山湖镇石墩花园4号楼208室房屋(房产证号苏(20**)昆山市不动产权第0037430号)及昆山市千灯镇新城汉城国际1栋406室房屋,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杨秀彬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旭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勤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