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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7刑更427号

427翟兴太强奸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翟兴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7刑更427号罪犯翟兴太,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扶余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宁江监狱服刑。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9日作出(2010)松刑终字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翟兴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0年7月7日交付执行。2013年1月22日经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白中刑执字第444号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7月3日经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中刑执字第1239号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6月15日经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8刑更720号裁定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19年8月12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宁江监狱以罪犯翟兴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减刑三个月,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在本考核期内获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翟兴太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该犯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暴力犯罪罪犯,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系最后一次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翟兴太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长波

审判员  任凤丽

审判员  刘慧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