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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3518号

四川宇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松、申晓琼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公开日期
2021-05-1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宇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松;申晓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3518号

原告:四川宇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2栋6层6号。 法定代表人余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俊清,四川方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强燕,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松,男,汉族,1986年8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申晓琼,女,汉族,1986年1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宇登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松、申晓琼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告知后,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熔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秀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