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7刑更361号罪犯王成民,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宁江监狱服刑。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5)镇刑初字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成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万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危险驾驶罪决定执行拘役三个月,有期徒刑八年,罚金2.2万元,拘役刑期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2月14日止,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2023年2月13日止,2015年3月16日入监服刑改造,2017年11月20日经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7刑更64号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8月13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宁江监狱以罪犯王成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减刑9个月,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减刑间隔期内获表扬3次,已缴纳1000元,本考核期内又缴纳5000元,监狱内月均消费934.72元,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王成民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监狱内月均消费93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成民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长波
审判员 任凤丽
审判员 刘慧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