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内0785执52号 邢德海、根河市通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邢德海与根河市通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6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3670元,其中,培训费3600元,案件受理费2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于2018年8月28日将该款转付给邢德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邢德海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内0785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做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