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内0104民初2878号
原告: 杨某1,女,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敏,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2,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敏,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3,男,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杨某1、杨某2与被告杨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1、杨某2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敏,被告杨某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1、杨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对被继承人杨满城、李淑凤位于呼和浩特市××区的房产进行分割;2.依法对被继承人杨满城的抚恤金进行分割;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杨某1、杨某2与被告杨某3系姐弟、兄妹关系。被继承人杨满城系原告杨某1、杨某2、被告杨某3的父亲,被继承人杨满城于2018年4月14日去世,其配偶即二原告和被告的母亲李淑凤已于2016年2月3 日去世。被继承人杨满城去世后留下位于呼和浩特市××区的房屋,该房屋为被继承人杨满城单独所有。被继承人杨满城系呼和浩特市电子工业局的退休人员,其继承人有权领取抚恤金。原告杨某1、杨某2作为被继承人杨满城的女儿,均为被继承人杨满城的合法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相应的份额,以及领取相应份额的抚恤金。被告为独占遗产和抚恤金,拒绝与二原告进行遗产分割,并且被告掌管办理抚恤金的相关材料,拒绝与二原告配合办理领取抚恤金的手续。二原告多次与被告就遗产、抚恤金的问题进行协商,但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被继承人杨满城及母亲李淑凤生前因为考虑到被告没有住房,让被告搬进涉案房屋,希望被告可以照顾两位老人,不曾想被告住进来后百般辱骂、虐待、体罚年迈父母,父母生前多次要求被告搬出涉案房屋,被告以死来威胁父母拒绝搬出,父母年迈无力抗争,母亲以致被折磨致死。综上,被告应当不予分割或者少分遗产和抚恤金。被告的行为已严重破坏兄弟姐妹之间的亲情,更是损害二位原告的合法权益,二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杨某3辩称:我的出生年月日不对,抚恤金问题只在老爷子火化时候提过,之后就再没有提。我之后给杨某2打过电话,当时对方不说话,后来就是不接。2014年我搬进去伺候两个老人,等之后房子归我,老爷子说每人给她们10万元,作为遗产给你们的补偿,我当时要求两人签字,杨某1不写,杨某2也随着说,就没写,所以现在没有任何证据。我们楼上给我写的证词。这么多年都是我在照顾老人,院里的邻居可以作证。之前商定每月给我一千元,实际只给500元直至母亲去世,母亲去世后也就没再给过我钱。老人的房产、抚恤金原告不会拿到。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杨满成(2018年4月14日去世)与李淑凤(2016年2月3日去世)系夫妻,杨某1系杨满成、李淑凤长女,杨某2系次女,杨某3系儿子。坐落在呼和浩特市××区后楼2-3房屋(72.2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为杨满成,经内蒙古中信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鉴定价值为437534元,杨某1、杨某2支出评估费4000元。杨满成去世后的抚恤金为139616元、丧葬费为21028元,合计160644元。
本院认为,杨满成、李淑凤因病去世,去世前没有遗嘱,因此其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杨满成、李淑凤的法定继承人应为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1、杨某2、杨某3每人继承杨满成、李淑凤的三分之一的遗产。由于杨某3没有住房,因此坐落在呼和浩特市××区后楼2-3房屋可归杨某3所有,杨某3支付给杨某1、杨某2各145844.7元。杨满成的抚恤金、丧葬费,可由杨某1、杨某2、杨某3每人得53548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坐落在呼和浩特市××区后楼2-3房屋归被告杨某3所有,被告杨某3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原告杨某1、杨某2各145844.7元。 二、杨满成的抚恤金、丧葬费,可由杨某1、杨某2、杨某3每人得53548元。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原告杨某1、杨某2、被告杨某3每人承担1500元。评估费4000元,由原告杨某1、杨某2、被告杨某3每人承担13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华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