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23民初557号
原告:刘小海,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富,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蒙蒙,女,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海与被告孙蒙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海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小海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小海负担。
审判员 林红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