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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23民初557号

刘小海与孙蒙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小海;孙蒙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23民初557号

原告:刘小海,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富,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蒙蒙,女,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海与被告孙蒙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海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小海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小海负担。

审判员  林红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