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5民初1091号
原告:厦门友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兴港一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MA32JAHU9M。 法定代表人刘震涛,执行董事。
被告:谢志生,男,1979年0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厦门友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志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厦门友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0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友盾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友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厦门友盾科技有限公司在诉前调解阶段申请撤诉,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罗小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晨玮 代
书记员 蔡 凯 玲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