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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05民初1091号

厦门友盾科技有限公司与谢志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厦门友盾科技有限公司;谢志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5民初1091号

原告:厦门友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兴港一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MA32JAHU9M。 法定代表人刘震涛,执行董事。

被告:谢志生,男,1979年0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厦门友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志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厦门友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0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友盾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友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厦门友盾科技有限公司在诉前调解阶段申请撤诉,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罗小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晨玮 代

书记员 蔡      凯      玲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