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川1703执保20号申请执行人唐自铁:被执行人邓文:申请执行人唐自铁与被执行人邓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保全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川1703民初113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自铁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被执行人邓文名下所有的财产在未履行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申请保全标的为:88000元。立案后,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邓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保全,本院已于2019年3月25日对其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实际冻结947.29元(截止2019.03.25);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保全,本院于2019年03月22日对该账户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10.72元(截止2019.03.22);被执行人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有银行存款可供保全,本院于2019年03月22日对该账户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456.79元(截止2019.03.25)。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至此,申请执行人唐自铁与被执行人邓文执行保全一案,部分保全,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