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1393号罪犯杨禧斌,男,汉族,1982年11月20日生,初中文化,福建省周宁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淮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禧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杨禧斌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皖刑终字第00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0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9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杨禧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禧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该犯在狱内消费大帐平均每月消费超过规定标准,消费较高。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狱政奖励审批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罪犯狱内消费审查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禧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其有财产性判项未能执行,在服刑中消费过高,属有一定的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禧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葛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