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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1民初165号

北京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朱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朱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1民初165号

原告:北京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州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尊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赞义,胶州胶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志刚,男,1977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朱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朱志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亭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