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甘1124民初4006号原告马少华,男,1985年4月9日出生,甘肃省东乡县人,住东乡族自治县。被告崔子战,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缺席)。
原告马少华诉被告崔子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少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子战经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崔子战立即支付拖欠的砖款783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962.8元(利息按年息4.75%暂从2017年8月13日计算至2018年12月12日,最终以被告实际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合计83322.8元;2、本案诉讼费由崔子战负担。事实及理由:马少华经营建筑用砖的销售业务,2017年8月12日,双方经口头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崔子战从马少华处购买价值78360元的砖块。协议达成当日,马少华向崔子战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崔子战向马少华书写了欠条一份,欠条载明崔子战欠付马少华砖款78360元,后经马少华催要,崔子战推拖,至今未付,马少华遂提起诉讼,请求如前。审理中,马少华自愿放弃要求崔子战负担利息的诉讼请求。崔子战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马少华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原件及法庭依职权调取的崔子战的户籍证明,马少华无异议,崔子战经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视为对质辩权的放弃,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对证据的举证、质证,本院
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7年8月12日,马少华、崔子战经口头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崔子战从马少华处购买价值78360元的砖块。协议达成当日,马少华向崔子战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崔子战向马少华书写了欠条一份,欠条载明崔子战欠付马少华砖款78360元,后经马少华催要,崔子战推拖,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的合同。该案中,双方口头达成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崔子战购买马少华的砖块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砖款,崔子战拖欠马少华砖款78360元至今未支付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支付砖款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马少华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证据充足,其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〇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崔子战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拖欠马少华砖款人民币7836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3元,公告费560元,由崔子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海涌
人民陪审员 龙 伟
人民陪审员 朱学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