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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刑更1239号

罪犯陈峰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陈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1239号罪犯陈峰,男,汉族,1967年3月15日生,高中文化,河南省镇平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瑶刑初字第006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陈峰不服,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合刑终字第003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陈峰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陈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峰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葛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