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7刑更218号罪犯曹士渤,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宁江监狱服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四刑终字89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曹士渤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3年6月24日经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白中刑执字第1077号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7月3日经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中刑执字第1210号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6月19日经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8刑更847号裁定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19年9月5日。执行机关吉林省宁江监狱以罪犯曹士渤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其减刑五个月,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减刑间隔期内获得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曹士渤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曹士渤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长波
审判员 任凤丽
审判员 刘慧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