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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3民初1562号

周翠霞与商丘润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翠霞;商丘润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3民初1562号

原告:周翠霞,女,汉族,1978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商丘润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产业集聚区归德路与连霍高速交叉口南1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4AMR63C。

法定代表人:金新建经理。

原告周翠霞诉被告商丘润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周翠霞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翠霞现因双方庭外协商处理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翠霞负担。

审判员 李  安  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大成窗体顶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