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3民初1562号
原告:周翠霞,女,汉族,1978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商丘润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产业集聚区归德路与连霍高速交叉口南1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4AMR63C。
法定代表人:金新建经理。
原告周翠霞诉被告商丘润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周翠霞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翠霞现因双方庭外协商处理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翠霞负担。
审判员 李 安 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大成窗体顶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