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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1023执恢85号

张晓明与张金良承揽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晓明;张金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张晓明与张金良承揽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1023执恢85号

申请执行人:张晓明,男,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张金良,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张晓明与被执行人张金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本院(2018)陕1023民初136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张金良于2018年12月16日之前向原告张晓明支付人工费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张金良承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金良未按期履行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张晓明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金良支付人工费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25元,共计50525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晓明与被执行人张金良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据此,本院作出(2019)陕1023执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和解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张金良未按期履行剩余欠款15000元。2019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张晓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金良支付剩余欠款15000元。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张晓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张金良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执行中,被执行人张金良将执行款15000元履行到位,并由申请执行人张晓明领取。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1023执恢8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3月27日结案。 2019年3月27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