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514号罪犯杨会军,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原住焦作市。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5)安中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会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26年1月25日止。于2016年7月28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杨会军在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对罪犯杨会军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3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杨会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会军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会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会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25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苗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