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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刑更1609号

罪犯邹叶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邹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1609号罪犯邹叶,男,汉族,1978年11月17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肥东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8日作出(2000)淮刑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邹叶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皖刑终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8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6年1月6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6年7月1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9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邹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邹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1月获表扬奖励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邹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邹叶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