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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82执308号

张广锋与刘广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准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                         (2019)晋1182执308号 被执行人刘某。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汾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责令被执行人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人157694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执行费。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为止。 执行员 林 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世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