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0107民初630号
原告:张某1,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系原告张某1之父),住太原市。
被告:段某,住太原市。 原告张某1与被告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70万元及利息149.6万元,共计319.6万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7日被告投资急需向原告借款,经双方协商,原告同意借款给被告,2015年4月27日、4月28日共计借款17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3分,但被告从未支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还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不再接听原告电话,不与原告联系。 被告段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某1持有《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张某1人民币现金1700000元(大写壹佰柒拾万元整)。借款人:段某。2015年4月28日。” 原告提交其交通银行凭条及对账单显示,其账户(×××)向被告段某转账支付:2015年4月9日110万元、2015年4月28日60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借条、交通银行对账单、凭条,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款条,表明原告与被告段某之间具有借贷合意,原告提供的银行单据可证明已支付了借款170万元,故原告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中未明确约定有支付利息,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有明确约定,对原告主张按月利率3分支付其借期内利息,无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可从原告主张要求还款提起诉讼之日2019年1月23日起,依法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应付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某1偿还借款本金170万元; 二、被告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某1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70万元、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1月23日起至应付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张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
书记员 段英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