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29民初632号
原告:付树行,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被告:苑洪涛,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献县。付树行与苑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付树行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付树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付树行负担。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亚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