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7刑更341号罪犯邵振林,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宁江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1)二刑初字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振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7月3日经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中刑执字第1161号裁定减刑一年。2017年6月19日经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8刑更825号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19年11月20日。执行机关吉林省宁江监狱以罪犯邵振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其减刑六个月,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考核期内获得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邵振林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该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邵振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2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长波
审判员 任凤丽
审判员 刘慧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