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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02民初768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与被告周进、陈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周进;陈立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02民初768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街道办事处滨湖社区洞庭大道**。

负责人:韩万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明,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强,该支行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周进,男。

被告:陈立红,女。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与被告周进、陈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周进、陈立红偿还牡丹贷记卡透支款人民币本息、违约金合计人民币441044.41元(截止至2019年1月15日,欠本金351951.58元,利息78003.49元,违约金11089.34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周进因购买汽车需要,于2015年2月8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一张牡丹贷记卡(信用卡),卡号为****************,申请额度为650000元,被告周进持此卡在湖南风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刷卡650000元,用于购买宝马X6汽车一辆。被告周进在偿还了数期透支款后出现逾期,截至2019年1月15日止,尚欠本金351951.58元,利息78003.49元,违约金11089.34元,共计人民币441044.41元。期间,原告通过多种方式催收未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和《牡丹卡领用合约》中有关条款的规定,被告周进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一次性全部偿还透支款的责任。此外,被告陈立红作为被告周进的配偶,向原告提交了《共同偿债人承诺书》,其行为是自愿对被告周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应当对被告周进的上述债务行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遂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与周进、陈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不能提供周进、陈立红的有效送达地址,故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也没有向本院提供周进、陈立红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证明,来证实周进、陈立红现已下落不明,致使本院亦无法以刊登公告的方式向周进、陈立红送达相关诉讼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志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崔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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