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21执11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管某某,男,199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执行人:姚某某,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管某某与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7)豫1421民初320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1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现经本院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1421执11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郑 杰
审判员 门 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玉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