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1557号罪犯王广七,男,汉族,1974年11月29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皖0304刑初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广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
被告人王广七不服,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皖03刑终2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王广七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王广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广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1月获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未超过规定标准。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广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广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25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