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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702执944号

任丘市天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任丘市天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702执944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天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地址任丘市会战南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刘建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桥东街**。法定代表人何永义,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702民初353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送达法律文书期间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押、变价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堉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荀瑞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