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02执8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薛勇奇,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执行人:王建军,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唐淼,女,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薛勇奇申请执行王建军、唐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依法审理作出的(2018)豫0302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薛勇奇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5万元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1858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15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王建军、唐淼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各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建军名下有银行存款;冻结唐淼名下存款22600元,已扣划并发放。3、查封王建军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郑密路8号院2号楼4单元46号房屋一套,但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唐淼名下无房产。4、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5、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冻结王建军名下公积金44900元,但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扣划理由尚未成就为由,拒绝扣划该笔公积金;被执行人唐淼名下无公积金。6、已对被执行人王建军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7、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所在地开展基层组织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8、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建军、唐淼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卫宏战
审判员 贾 伟
审判员 党彤彬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江海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