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11民初2176号
原告:沈阳喜旺佳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秀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广福。
被告:银有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喜旺佳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银有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沈阳喜旺佳和房产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寒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寒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