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4民初1480号
原告:长春佰业优钢材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卫星路与东陵南街交汇卫星路公务员住宅小区**楼4门**。
法定代表人:罗雪,经理。
被告:吉林省吉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经济开发区孵化基地****/div>
法定代表人:刘青山,经理。 原告长春佰业优钢材配送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吉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长春佰业优钢材配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佰业优钢材配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佰业优钢材配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贵甫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