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202执351号
申请执行人:陈美竹,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舒煜才,男,195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陈美竹与被执行人舒煜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作出(2017)湘1202民初3104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美竹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执行。2019年1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舒煜才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月2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工商、证券无可执行财产,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于2019年1月25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无房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提供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已被他案冻结正执行中)。2019年3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舒煜才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宏华
审判员 周 武
审判员 银 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