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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8执305号

夏大环、德州腾宇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大环;德州腾宇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8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夏大环,女,196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执行人:德州腾宇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滕庄开发区,机构代码:91371428785033899N。

法定代表人:腾振泉职务:经理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大环与被执行人德州腾宇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夏大环于2019年3月27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1428民初23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申请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东刚

审判员  孙双栋

审判员  李远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亚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