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2民初1490号
原告:郯城县金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城区郯东路**。
法定代表人:文东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琦,山东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鑫。本院在审理原告郯城县金艺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鑫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郯城县金艺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际彬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郯城县金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郯城县金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雪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广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