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05民初188号
原告:南昌未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滨江路紫金城住宅******(第**)。
法定代表人:邓小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林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每金,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昌德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江,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太平镇综合楼**v>
法定代表人:张嘉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昌未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德成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南昌未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未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南昌德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南昌未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昌未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纪惠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玲玲 来自